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4民初7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对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3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云3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第18页第三)中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8%计息”补正为“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息”;判决如下部分二、中的(第22页)“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8%支付利息”补正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利息;”。
审 判 长 阿史木
审 判 员 和军芳
审 判 员 杨德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乔春燕
书 记 员 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