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某某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1565号
原告: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爱地花园8幢2单元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239114。
法定代表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范贤华,云南天蕴财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禾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07CP99。
法定代表人:王赶良。
原告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本院向原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但法律文书未生效期间,原告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故原告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6.00元,减半收取6193.00元,由原告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晓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