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比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汇东西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MYNFQ4X。
法定代表人:易步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9日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
被执行人: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爱地花园8幢2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239114。
法定代表人:陈刚
我院执行的***比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2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比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5243元,负担执行费17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嘉晨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2021年10月14日,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599元,2021年10月22日,我院将上述执行款清退给申请人,本案尚有106423.5元未能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果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5执9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普 焱
审 判 员 :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盈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