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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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1401号
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D5栋1层D5-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尤文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兵,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运才。
被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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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419641029151X。
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6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惠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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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林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