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71号
***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480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69484.57元,开户行、账户: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支行、8000490****0150,实际冻结469484.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480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