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保29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工业园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泰安市聚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安光彩大市场泰山区2号楼33、35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聚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泰安市聚泰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188.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