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2执4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45年5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即墨市。
被执行人:济南中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高新区颖秀路****。
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中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5月16日,划拨***名下账户1196.78元。
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8月12日,申请人做笔录,其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8月14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案件执行款1196.78元。
2019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东
审判员许莉
审判员华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