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2564号
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腊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审中,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无锡永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雒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