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临洮县东莒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甘执异55号
异议人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解除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阳光新路支行账户的冻结,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天翔 审判员  段 伟 审判员  朱 华
书记员  席珍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