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文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1700号
原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文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郁文莉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