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1651号
原告:***,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彬、李子才,均系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892025。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
原告***诉被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于 东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天女书记员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