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710号
原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