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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被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秦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执行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保险数据;经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20××28、20××29、00××99号及地地使用权证号为霍国用(2007)第xxx号、霍国用(2010)第xxxx号;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的房产已拆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xxxxx、1400xxxxx(车位),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有查封及抵押。经走访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提取了被执行人秦某某所有的拆迁补偿款(未到位);3、向被执行人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搜查令,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委托审计部门予以审计;4、因被执行人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将该案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察(已立案);5、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28、20××29、00××99号房产及霍国用(2007)第xxx号、霍国用(2010)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6、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合蜀字第1400xxxxx号房产及1400xxxxx号车位。2019年12月27日,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查封的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且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正超
审 判 员 童晓文
审 判 员 杨劲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 萌
书 记 员 黄 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