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5民初941号
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广龙。
被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凤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曹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成。
被告:秦广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3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王玉珍,女,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达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信息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园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被告安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发信息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科发信息公司给付代偿款678408.27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诉讼之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215102元、违约金67841元,共计961351.27元;2.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代偿资金占用费每日按代偿款的万分之5.5计算;3.被告安园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日,被告科发信息公司向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原告为其1000万元提供担保。为确保承担代偿责任后,能有效行使追偿权,原告与被告科发信息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并同其余被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被告科发信息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原告作为保证人一共为其偿还了678408.27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科发信息公司归还代偿资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各被告至今尚未予履行。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以维权益。
被告安园公司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不表异议,但认为,资金占用费足以弥补代偿产生的损失,原告不应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被告科发信息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被告科发信息公司向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由原告为其1000万元提供担保。为确保承担代偿责任后,能有效行使追偿权,2016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科发信息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科发信息公司(甲方)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由原告(乙方、嘉利达担保公司)代偿的,原告将追偿全部代偿款项,科发信息公司除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代偿款项10%的违约金外,还应按代偿款的万分之5.5自代偿次日起按日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同时,原告与被告安园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分别签订了《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由各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期限自原告代偿次日起两年,反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代偿款项、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科发信息公司未按约还款,原告为其代偿了借款利息678408.27元(其中,2017年6月27日代偿利息260808.27元、9月26日代偿利息200100元、12月27日代偿利息217500元)。原告向各被告追偿,各被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基本信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借款担保合同、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银行记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科发信息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与被告安园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科发信息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替代其偿还借款利息后,对科发信息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科发信息公司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归还原告代偿款。被告安园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为被告科发信息公司的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依法应在反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又约定了违约金,保证人可以选择主张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也可以一并主张,但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代偿款年利率24%的标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科发信息公司给付代偿款、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及要求被告安园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78408.27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其中,以260808.2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以200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以21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代偿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67840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5.5计算)。
三、被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0元,减半收取计6705元,由被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龙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前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程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