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秦广龙,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秦广龙、王玉珍、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