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

[2016]鄂069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大力浩然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制泵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大力浩然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浩然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制泵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松定,太平洋制泵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力浩然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制泵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鄂06**执2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太平洋制泵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大力浩然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太平洋制泵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太平洋制泵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