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69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7488弄25号2幢A区。
法定代表人:林松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城下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章骏骏。
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62,6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担保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内存款162,6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布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