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692号之一
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7488弄25号2幢A区。
法定代表人:林松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城下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章骏骏。
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万元。同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333元,合计诉讼费1,358元,由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布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