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692号
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7488弄25号2幢A区。
法定代表人:林松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城下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章骏骏。
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62,630元。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62,63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333元,由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布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