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2062号
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诺 敏
书 记 员 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