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民初1307号
原告:***。
被告:安徽盛源深井净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与南湖路交叉口西北角(312地质队山水大厦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武永全。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源深井净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劳务关系形成的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均不在文登法院所在地,故文登法院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起诉陈述称,被告在山东省文登承建了银河花园小区的供水辐射井工程,将协议中约定的四口水井全部交由原告施工,到2016年6月底,四口水井经委托方现场测试,全部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与被告约定施工费为35万元,被告分多次共付给了13.5万元,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5万元。原告为佐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与上海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辐射井施工协议”、网上查询该被告设立工商登记信息、施工发包方向原告出具”辐射井验收报告”四份、打印手机信息一份等(以上均复印件)。”辐射井施工协议”的内容,证明施工地在山东省文登银河花园小区,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费,依据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盛源深井净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善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