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3民初5241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娟,安徽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娟,安徽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或办理公告事宜,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到庭办理登报公告事宜,导致诉状、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