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恢2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1007749539803
被执行人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住六安市光彩大市场**117机构代码:91341500567503338E。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查封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