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1065号
申请人: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39803。
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华誉纸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三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57832234Y。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华誉纸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鑫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