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2124号
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峰,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洪保,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群峰,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彪,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峰公司)与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峰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洪保,被告恒远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2159505.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估利息6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开发位于六安市西北侧“恒远.皋城王府”项目时,将C区和D区的消防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双方先后于2016年2月11日和2017年2月11日签订了两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均采取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加签证的方式结算工程款。该工程于2018年初全部完工后移交被告投入使用,于2018年5月24日经消防验收合格备案。2019年3月27日和2019年4月16日原告将C区和D区的《工程结算书》报给被告,工程总价款21149505.34元,其中:C区合同固定价款10319451元、增量工程(签证)价款1020453.83元,计11339904.83元;D区固定价款8690000元、增量工程(签证)价款1119600.51元,计9809600.51元。被告已实际支付工程款899万元,但对余欠12159505.34元工程款一直拖延不付,其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恒远公司辩称:一、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进度款,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二、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以外的工程款。三、原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2月11日原告天峰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恒远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恒远·皋城王府D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2月11日)和《恒远·皋城王府C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2月11日),由原告承建“恒远皋城王府C区、D区消防工程”,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设计变更”承包方式,其中C区合同包干总价壹仟零叁拾壹万玖仟肆佰伍拾壹元(¥10319451元);D区合同包干总价捌佰陆拾玖万元(¥8690000元)。上述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以承包人以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检测、包验收的方式承包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列项目。该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及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合同约定(竣工及验收):1.当本合同竣工时,承包人须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书叁份,最终工程竣工验收须以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准;2.竣工后交付使用应有相应手续,如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先提交使用,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并办理交付手续,提前使用后非承包人责任发生的损坏的修理费,由发包人承担。3.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检测、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该合同第4.4条结算资料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按发包人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全部相关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计算书、及相关价款变更资料、已付工程款情况。2.发包人对竣工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及时修正。该合同第十一条(施工质量):1.本合同为交钥匙,承包人应保证所施工工程通过当地主管专业部门验收,并取得消防许可证。……。7本消防工程的全部预埋管线应随土建施工同时进行,消防预埋管线、孔洞的位置尺寸全部由承包人确定,并提前通知主体予以配合,不得对土建施工产生影响……。该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十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合格的结算资料(含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竣工备案表、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甲供材料汇总表、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及其其他相关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合格的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审核工程结算总价款”。2019年4月16日原告天峰公司制作工程决算:C区11339904.83元;D区9809600.5元。2019年12月10日原告天峰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向被告恒远公司提交上述决算书,被告恒远公司的蒋永亮在建设单位栏处签署“请成本部审核”。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未决算,原告天峰公司诉请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60元,退给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 峰
审判员 余学柱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宝晨
书记员张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