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405号
申请人: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4幢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39803(1-1)。
法定代表人:张继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翔,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安徽中远娱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与皖西路交叉口六安新都会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553245433。
法定代表人:许克传,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峰消防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远娱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远娱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远娱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天峰消防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远娱乐公司银行账户;
(二)查明被执行人中远娱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中远娱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中远娱乐公司无证券登记数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502执恢4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花豫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