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2025号
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4幢D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继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何洪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陶传权
人民陪审员 戴明山
人民陪审员 张大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