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2114号
原告: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东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523639XK。
法定代表人:陈百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金钟山脚(甬临线30K+500m)龙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98228516C。
法定代表人:宋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涵,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伊丽
书记员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