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8898号之一
原告
**市荣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78248314N)。住所地:**市鄞州区五乡镇明堂岙村。
法定代表人:史益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创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698228516C)。住所地:**市奉化区尚田街道金钟山脚(甬临线30k+500m)龙潭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傅志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7月13日
撤诉时间
2022年7月13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市荣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张波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鲍莹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