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3234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金钟山脚龙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98228516C。

法定代表人:宋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明,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