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177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屠坤鑫,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如键,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钟山脚龙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98228516C。
法定代表人:宋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项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文达
书记员章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