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6469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鞍莲路80号翠景工业区厂房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50496772。
法定代表人:梁植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威,广东商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欣芹,广东商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兴华路111号(中侨兴商业大厦)第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46881097。
法定代表人:黄安德。
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保全费896元,合共1891元,由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秋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