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兴华路111号第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46881097。
法定代表人:黄安德。
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8号C座301室c-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HQA51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建文,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文(2021)浙0781执190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1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本金人民币1430825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及保险公司担保费2756元,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7536元、诉讼费1400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且因该房产抵押价值与抵押债务相当,本案不予处置。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关联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起案件,现场找寻确认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业无实体资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鉴于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文尚欠申请执行人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本金人民币1430825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及保险公司担保费2756元,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7536元、诉讼费14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建商飞(**)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1904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国辉审判员陈建生
审判长吴国辉审判员陈建生
审判员严义生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