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鑫隆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213民初6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隆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属于约定不明,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6日签订《销售合同》附件一第10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约定“……协商不成,此争议将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项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本案原告所在地位于翔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鑫隆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青岛鑫隆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
书记 员( 黄婷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