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68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天津春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168号双港科工贸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体育场路南(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春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以及租金收益共执行到位1626346.6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除上述财产线索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