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生态有限公司

原告南部县力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大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21民初3616号之一
原告:南部县力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代文国,经理。
被告:博大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南部县力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大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博大生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部县力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部县力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大生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8元,由原告南部县力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