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江苏鑫耀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博大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博大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丹后民初字第0893号
原告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住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常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鑫耀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丹阳市丹北镇常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大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镇江市丹徒新城南盛家园12幢第2层201室。
负责人***。
被告博大生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轴承特特色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江苏鑫耀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大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博大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江苏鑫耀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博大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博大生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江苏鑫耀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