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00244号
申请执行人:陆惠芳,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轴承特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苗,总经理。
本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陆惠芳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27690.5元(货款220545.5元、利息879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32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彭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