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生态有限公司

芜湖市金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大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00245-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鲁小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轴承特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苗,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彭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