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00244-1号
申请执行人:陆惠芳,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轴承特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苗,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博大生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彭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