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15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烈民一初字第01893号
原告:淮北市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黄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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