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604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鹰山南路KJ-1栋207室,组织机构代码798102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吴山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4970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1893号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邵吉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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