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濉溪县教育局、濉溪县南坪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21民初5419号
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施继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单春晓,该局局长。
被告:濉溪县南坪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濉溪县南坪中心学校朱口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由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