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濉溪县教育局、濉溪县南坪中心学校朱口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5589号
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烈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532558044。
法定代表人:施继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濉溪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210030994487N。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南坪中心学校朱口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朱口街。
负责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濉溪县教育局、濉溪县南坪中心学校朱口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以被告濉溪县南坪中心学校朱口小学主体错误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金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