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美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美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美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负责人:孟设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濉溪县美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皖0621民初4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425946.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