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执8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美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金桂路北侧赵庄农场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冰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
负责人:孟设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濉溪县美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美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并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美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的冻结,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孟口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425946.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