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26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家恭,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36号万豪国际4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家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4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307019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由申请人代收了其出租房的七个月房租,租金计30100元用于抵偿债务,现尚欠申请人债务27691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