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169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80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36号万豪国际4幢602,组织机构代码:0543324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0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土地和房产等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