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36号万豪国际4幢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德化县,故将本案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41号裁决书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