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鲤执行字第8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远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杨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